铁门关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二0一七年十一月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增强办学实力,确保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铁门关职业技术学院。
英文名:“Tiemenguan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学院域名: 待定。
学院注册地址:新疆铁门关市
第三条 学院性质: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行政管理隶属第二师党委,业务上由第二师教育局进行指导。学院具有独立的事业法人资格,院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办学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知识和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使之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办学定位:立足南疆,面向全疆,辐射西北的综合类高等职业院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 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适当开展其它类型教育,同时兼顾职业岗位培训。
第七条 办学形式:采用全日制教育和非全日制教育两种形式。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求,开办成人教育、继续教育、远程教育等其他形式的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学制3年;岗位培训依据岗位要求与企业协商确定。
第八条 学科门类/专业种类:主要围绕装备制造、道路运输、电子信息、化工技术、教育与艺术等类别开设相关专业。
专业新增和调整原则:根据兵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院整体发展规划、适时进行专业新增和调整。
专业新增和调整程序:系、部负责组织论证,填报新增专业申请报告→教务处初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院长办公会通过→院长签发→报兵团教育局审批→教育部公布新增专业→招生。
第九条 实行中国共产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铁门关市铁门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条 实行学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学院逐步扩大系(部)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系(部)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十一条 招生:高职学历教育的招生对象为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按国家相关规定录取获得入学资格者。非学历教育招生对象以在职人员为主,由用人单位保送或个人申请,经学院审查符合入学条件者准予就学。
第十二条 毕业和就业: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学院按照国家学历教育的基本要求,实行学分制。对于已经完成修业期限的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学业成绩和职业能力经学院和职业能力鉴定机构考核,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者,毕业时由学院按照规定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学院实行推荐及自主择业、用人单位录用的双向选择办法就业,鼓励学生自主创业。
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按规定完成学业后,成绩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三条 办学规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到2022年全日制在校生达2500人,每年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职业培训达到8000人次。
第十四条 学院是兵团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行政管理隶属第二师党委,第二师教育局代表师市党委对学院行使举办者主管权。
第十五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推荐与考核学院相应级别领导干部;
(二)对学院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及办学质量进行评估检查;
(三)对学院的经费使用及资产管理进行审计检查;
(四)确定学院分立、合并、终止、变更称呼、类别,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协调指导学院的人才培养工作、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学院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并逐步增长,根据学院办学及发展需要进行必要的专项投入。
(三)鼓励学院同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四)支持学院开展境内外高等职业教育交流与合作。
(五)对学院建设发展以及校办产业实行鼓励和扶持及优惠政策。
(六)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七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院章程管理学院;
(二)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系、专业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学员;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根据自身条件,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十)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各种专业实验、实习、实训基地;根据市场和高技能人才培养需要,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十一)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院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二)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十三)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依法管理和使用,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四)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五)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六)确保学院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七)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八)未经第二师党委同意,不改变学院资产用途,不转移使用权。保护学院的财产不被侵害、破坏和损失。
第十九条 法人:学院自批准之日起,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学院院长为铁门关职业技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享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铁门关市铁门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群众推进学院的改革与发展,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二)领导制定学院发展战略,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规则,讨论决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重要项目的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创造有利于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条件和环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考核和监督。
(三)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深化学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五)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重视校园文化建设,构建和谐校园。
(六)领导学院纪委的工作,强化党内监督,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
(七)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充分发挥群众组织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对院内的民主党派和政治团体实行政治领导,加强同民主党派的合作和协商,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和要求开展活动。
(八)组织讨论审定、修订学院章程草案。
第二十二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决议。
(二)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
党委会议由下列人员组成: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负责人和专职纪委副书记等。必要时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党员大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三)主持制定党委的工作计划、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检查学院党委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学院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六)负责协调好学院党委、行政、群众组织之间的关系,支持院长在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
(七)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组织好中心学习组的学习,按时开好民主生活会,做好委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八)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铁门关市铁门关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执行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标准,接受上级机关和学院党委的领导,组织实施党委的决议。
(二)组织编制学院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
(三)组织拟订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行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
(四)根据党管干部原则和有关决定,按照权限和程序代表学院任免(聘任、解聘)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
(五)组织拟订内部津贴分配方案,决定对教职员工的晋升、奖励或者处分。
(六)主持拟定和严格执行内部财务制度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监控财务收支状况,筹措办学经费;依法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提高非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效益。
(七)组织实施学院的教育教学活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和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八)组织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社会服务,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形式合作,为社会提供人才、智力服务,强化学院的社会服务功能。
(九)组织制定招生计划,指导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对学生的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
(十)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院对外签约、接受各种捐赠。
(十一)提议修订学院章程。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副院长协助院长负责职责分工范围的工作并完成院长委托的工作,对院长负责。
第二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工作机制。
院长办公会由下列人员组成:院长、副院长、办公室主任,学院党委书记出席会议。必要时吸收其他院级领导或部门中层领导参加。
院长办公会会议一般每个教学周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副院长临时组织召开。
第二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由院内各专业领域有较高声望的专家教授组成的学术咨询、审议机构。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
(二)审议学院专业发展规划、重点专业与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
(三)审议学院科学研究计划、学术交流计划、科学研究项目立项和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四)组织评议学院的重要学术论文和著作、教材(讲义),并提出奖励建议或意见。
(五)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推荐或审定专业(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六)参与职称的评审推荐工作,指导各专业建设委员会工作。
(七)受理学术争议。
(八)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务。
第二十九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由院内外专家学者组成的教学工作指导、研究、咨询、监督和审议机构。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院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学院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学实验室建设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大型实验教学设备采购计划。
(二)受院长委托,对学院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院领导提出咨询意见和具体建议。
(三)指导教学改革工作,组织有关教学改革经验交流,推广教学改革方案或成果。
(四)指导全院教学工作,参与教学评价,提出推进教学改革的建议。
(五)指导各专业教材建设,审议教材建设方案,参加教材评优工作。
(六)指导实验、实习、实训,参与实训基地建设的论证与检查工作。
(七)审议学院教学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导。
第三十一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由院内学生工作专家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学生工作指导、研究、咨询、监督和审议机构。由学生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学院的培养目标,结合学院及学生的特点,统筹研究和审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素质教育和学生事务管理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实施方案,并负责检查、落实工作。
(二)审议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包括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岗位设置、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方案。
(三)审议给予学生开除、退学等涉及学生重大权益的事项,并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四)审议和决定学生重大活动的计划和实施方案。
(五)组织召开每学年学生代表大会。
(六)根据学院发展目标,研究、制定学风建设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七)听取、收集各系和相关部门对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需求。
(八)加强学生管理,督促、检查全院学生工作,协调各部门与学生工作方面的关系。
(九)研究、讨论和制定有关学生的奖惩、评定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条例及其他有关学生工作的制度,并组织人员对《学生手册》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
(十)讨论解决学生突发事件以及学生工作的其他重大事件和重要问题。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工作报告,讨论学院和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教职工奖惩原则和方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执行。
(三)讨论决定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第三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组建学院工会委员会,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院工会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教育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设党委书记、副书记、纪检委书记;学院设院长、副院长。
第三十九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兵团编办批准,学院设置二级职能管理部门25个,分别为:
机关处室9个: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宣传部、统战部)、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处、计划财务处(资产评估处)、教务处(督导评估办公室、校企合作办公室)、科研处、招生就业办公室、学生工作处、保卫处(综治办公室)。
教学机构7个:机械工程系、汽车工程系、信息工程系、学前教育系、公共基础部、培训与继续教育部。
教学辅助机构5个:实训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公共实训基地)、应用技术研发中心、图书馆、信息中心、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基建处)。
第四十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四十一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四十二条 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院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四十四条 系、部是学院的下属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单位,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自主开展教学、科研及学生管理活动,对本单位的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十五条 系、部的基本职能:
(一)全面负责本系、部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和授权,制定系、部发展规划,提出本系、部的专业设置及教学改革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制定和组织开展本系、部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
(三)按照学院章程和学院管理制度制定本系、部管理制度。
(四)组织、检查、考核、评价本系、部教学工作,完成学校下达的各类教学任务。
(五)负责本系、部学生管理,对本系、部学生的奖助学、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六)负责本系、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七)根据权限,管理和使用由学院提供的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和设施,管理本系、部的资产。
(八)在学院有关规定范围内,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
(九)行使学院赋予的其它权利和职能。
第四十六条 各系、部实行系主任负责制。系、部主任全面负责本系、部行政工作,尊重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注重与支部书记密切配合,做好本系、部工作。
第四十七条 系、部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联席会议题由行政负责人和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商定。
第四十八条 系、部主任或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按照会议内容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在重大问题上如发生意见分歧,应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向学院党委请示。
第四十九条 二级系、部下设专业教研室(专业教学团队),主要从事教学、科研活动。
第五十条 人才培养是学院的根本任务。学院的各项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育人工作。贯彻“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的办学宗旨,建立“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全面提升学生素质”的工作机制,推进“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五十一条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首要任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重视培养学生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提高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志和创造能力。
第五十二条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招生行政部门认可,依法取得享有在本院接受学历教育的学习资格。在本院注册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不享有学籍。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于取得学籍的学生,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五十四条 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五条 学院依托一院两区(铁门关市校区、库尔勒市校区)优势,探索中高职教育衔接的新途径;加强特色校园文化建设,打造校园文化育人新特色。
第五十六条 学院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与设备由院、系两级统筹管理。校内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实行调研、论证与效绩考评制度,确保校内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先进、有效和实用;鼓励各系与企业共建 “学习工作站”,积极探索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的校企组合新模式,不断完善实践教学条件。
第五十七条 学院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
第五十八条 学院实行教学工作监控和评估制度,设立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委员会,建立教学质量标准体系,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评估与指导。强化质量意识,引入第三方评价,建立信息化教学管理平台,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五十九条 学院以创新应用为导向,有计划推进学院信息化建设,构建数字化校园,逐步实现教学管理、教学资源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后勤管理与服务的数字化,提高管理效率,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第六十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境内外院校之间的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
第二节 专业建设
第六十一条 学院根据办学定位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社会急需”原则,在保持重点优势专业的同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置专业,有计划地改造传统专业、建设特色专业。
第六十二条 学院以校企合作为平台,以专业人才培养定位为核心,以教学基本建设为保障,以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为重点,以课程建设为抓手,分层次、分类型开展专业建设。
第六十三条 学院搭建专业建设信息化平台,建立专业调研与岗位分析、专业动态调整与优化及评估机制,实现专业建设与管理的动态化、信息化;实施项目化管理,强化系、部在专业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实质性推进校企合作,通过寻求与大企业联合进行专业建设,实现专业建设的体制机制创新。
第三节 科学研究
第六十四条 学院科研工作坚持服务于兵团经济社会发展,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及科技成果推广、技术服务、科技咨询和科技开发为学院教科研工作重点,以校企合作为平台,以产学研结合为切入点,以创新知识、促进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专业地位和社会服务能力为目的。
第六十五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十六条学院遵循“服务社会、促进教学、促进科研、互惠互利”的原则,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培训、鉴定、咨询、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等服务。
第六十七条 学院推进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师生与政府、校外科研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
第六十八条 学院实施“特色校园文化建设工程”,构建精神文化内涵丰富,校园文化与区域文化和企业文化密切融合,校园环境和谐统一,崇德育人特色鲜明的校园文化体系,打造水系文化特色品牌。
第六十九条 学院鼓励师生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加强文化研究,为文化繁荣和文明发展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第七十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加强师生员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培育知荣辱、讲正气、做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
第七十一条 学院遵循“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人才共育、互惠双赢”的原则开展校企合作。
第七十二条 学院实施“集团化办学工程”,依托“兵团屯南现代职业教育集团”优势,完善“兵团屯南现代职业教育集团”、“校企合作理事会”和“专业理事会”三层架构的校企合作体制机制,推动政校、行校、企校、校校深度合作,实现教育与产业的紧密衔接,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多赢的目的。
第七十三条 学生是指取得本院学籍、在本院注册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转入学院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
第七十四条 学生在院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按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五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七十七条 学院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学院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维护学生通过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院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
第七十八条 依据相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行资助。
第七十九条 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院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院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十条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院按照法律法规和学院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有异议者,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十一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院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八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是指专职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第八十三条 对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聘用合同和岗位管理;对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劳动合同管理。
第八十四条 教职员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教师是学院办学活动的主体,应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坚定的职业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八十五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四)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五)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六)向学院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六条 教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对于学院的管理人员,实行干部管理制度;对于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八十八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院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十九条 办学经费来源:
(一)师市财政拨款;
(二)上级主管部门投入;
(三)学院事业收入;
(四)学院经营收入;
(五)社会捐资。
第九十条 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学院实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依法设立财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九十一条 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重大财务决策必须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年度财务收支状况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九十二条 学院对举办人出资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 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学院确保国有资产完整,不受侵害。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划分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杜绝非法占用、挪用非经营性资产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十四条 院办产业所得收益按规定补充办学经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院办产业要实行企业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九十五条 建立奖励制度,对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社会服务中及提升学院社会影响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
第九十六条 建立违纪处分制度,对于违法违纪的师生员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按规定的程序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九十七条 实行教职员工和学生申诉制度。教职员工和学生对处理决定不服者,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九十八条 校训(待定):。
第九十九条 校徽(待定)
第一百条 校旗(待定)
第一百零一条校歌(待定)
第一百零二条 校庆日(待定)。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院党委会批准,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一百零四条 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以修订:(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院管理体制、学院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学院章程的修订,由院长提出或院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并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院党委会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第一百零五条 学院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程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七条 本章程由兵团教育局核准之日起施行。